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案二审宣判:两人获刑 三被告连带赔偿60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5-19 17:04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陈卓琼)备受关注的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5月18日迎来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6个月及缓刑1年,3人被判赔环境资源损失费等各项费用600多万元。该案成为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4月15日,张某明、毛某明、张某3人以电钻钻孔、打岩钉、挂绳索等破坏性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巨蟒峰。经相关部门现场勘验和地质专家论证,3人在巨蟒峰岩柱体上共打入26枚岩钉,对此处地质遗迹点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

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以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侦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8月29日对上述3人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民事公益诉讼。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钻孔打岩钉等行为,对“巨蟒峰”已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且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获刑1年、6个月和缓刑1年;被告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上述3人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该案二审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部分的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张某明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江西省高院对该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的审理认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结论,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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