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少捕慎诉”

发布时间:2020-05-19 16:58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郑燕飞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陈卓琼)今年1月,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是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补发拖欠工资、补缴社保,取得员工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对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这是江西省检察机关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少捕慎诉”的一个缩影。继去年8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通知后,今年5月8日,江西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做好“少捕慎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转变检察办案理念、开展公开听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等十个方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准确适用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政策,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意见》要求,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要依法、审慎、稳妥,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实际需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审查逮捕时要重点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为审查依据,必要时可自行核实。要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继续犯罪或者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况,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不批准逮捕。每一起涉民营企业审查起诉案件,都要做到“慎诉”。《意见》要求,办理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要做到每案必审,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审查,能不羁押的尽早不羁押。

《意见》规定,对能够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对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提起公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分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捕或起诉前,可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等各方意见。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前,要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说明理由,听取意见;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后,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时通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对工商联反映的司法不当引起的损害民企合法权益等问题,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结合办案,深入分析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性、体制性、政策性等深层次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建议。

“少捕慎诉”不等于“不捕不诉”。《意见》指出,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偏离客观公正立场。对直接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和黑恶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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