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因疫情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失信惩戒可宽限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0-05-15 14:07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为疫情期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介绍,在坚持依法执行的基础上,《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实招硬招,千方百计帮扶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主体纾困解难、渡过难关,为提高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主体的生存发展能力,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意见》指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欠缴租金的涉众型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工作方案,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产生的矛盾纠纷。

此外,疫情期间,对已纳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已经采取并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时解除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有关情况。对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疫情防控企业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畅通财产查控的救济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防止违法执行或采取过度执行措施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

《意见》还要求,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要有效发挥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作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健全完善惩戒修复机制,持续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转变。

刘贵祥表示,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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