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期待法律的牙齿啃下“硬骨头”

发布时间:2019-09-12 19:29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在近日召开的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上,电商行业“二选一”的顽疾又成了大会激烈讨论的话题。其实,政府主管部门对此并非熟视无睹。2015年,工商总局针对“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平台不得限制卖家参与另一平台的促销活动。2019年施行的电商法也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更是直接指出,要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然而,由于缺乏配套性的可操作细则,加上“二选一”行为的隐蔽和变相,相关规定产生的惩戒与威慑效应并不显著。欣慰的是,今年9月正式施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下文简称《暂行规定》),让人们看到了消除“二选一”顽疾的希望。其中,这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不少立法创新,直接把锋利的“牙齿”对准了“二选一”的“硬骨头”。

一方面,《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可以从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来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点,是对此前有关互联网平台的性质是否为单一市场及其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度较高的立法回应。也就是说,互联网平台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有了从线下到线上的认定标准。

另一方面,《暂行规定》第17条对限定交易行为作了具体化规定:一是限定只与自身进行交易,二是限定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三是限定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这是对反垄断法限定交易行为此前只有前两种形式的突破,明确把排他性质的“二选一”“三选一”等增列为第三种形式。同时,无论限定交易是直接限定,还是以设定交易条件等方式变相限定,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就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后果,即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不可谓不严厉。

霍贝尔曾形象地说:“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虽则并不时时使用”。法律要从文本走向实践,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必要时会咬人”。那么,是否真正能够消除备受诟病的电商“二选一”现象,今年的“双11”“双12”两大购物狂欢节,给了检验《暂行规定》立法效果一个再好不过的机会。

如果还有商家敢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定交易的话,执法者不妨将其当作一个指导性案例,以儆效尤,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方面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让法律的“牙齿”真正体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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